(2015)亭执字第2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维耀与倪晨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维耀,倪晨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403-2号申请执行人唐维耀。被执行人倪晨轩。申请执行人唐维耀与被执行人倪晨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吕安国审 判 员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