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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240号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齐国成,职务:社长。被告李仕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3日,无业,住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永靖县辉煌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姬良宏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