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解晓慧与青岛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晓慧,青岛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解晓慧,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宋书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解晓慧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237元,执行费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将案款15237元、执行费129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