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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772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