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世荣与明永珍、明永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荣,明永珍,明永菊,明永连,明远,明永信,明永杰,明永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106号原告郑世荣。委托代理人朱米娜,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永珍。委托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永菊。被告明永连。委托代理人王学荣(明永连之妻),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厂退休职工。被告明远。被告明永信,无业。被告明永杰。被告明永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荣与被告明永珍、明永菊、明永连、明远、明永信、明永立、明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由原告郑世荣担负。审 判 长 张永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韩志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