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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世山与孙宗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山,孙宗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633号原告:孙世山,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孙宗斌,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山与被告孙宗斌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山撤回对被告孙宗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世山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