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世山与孙宗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山,孙宗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633号原告:孙世山,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孙宗斌,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山与被告孙宗斌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山撤回对被告孙宗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世山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