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世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38号罪犯黄世傺,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芳德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1046.5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世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黄世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世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芳德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1046.5元不变(刑期至2030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