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叶青、熊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叶青,熊强,方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96-1号被执行人金叶青,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现因刑事犯罪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熊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现因刑事犯罪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方水祥,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现因刑事犯罪现正在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叶青犯组织卖淫罪、熊强、方水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刑事判决,金叶青、熊强、方水祥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000元、3000元。就罚金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执行中金叶青履行现款人民币5万元,其罚金刑已履行完毕。另查明,熊强、方水祥现因刑事犯罪现正在服刑。经对两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有效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执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熊强、方水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斯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