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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方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某,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03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苗族。被告方某某,女,2000年11月16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方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