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方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某,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03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苗族。被告方某某,女,2000年11月16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方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