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树军与朱海、黎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军,朱海,黎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43号原告:陈树军。被告:朱海。被告:黎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军诉被告朱海、黎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