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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树军与朱海、黎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军,朱海,黎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43号原告:陈树军。被告:朱海。被告:黎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军诉被告朱海、黎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