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桦甸市中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中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16号申请人:桦甸市中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被申请人:陈有,男,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陈有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48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本院(2016)吉0282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冻结陈有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48万元(账户名:陈有,账户号:6231810011400339968)。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