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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齐晓勇诉被告陈零、吴开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勇,陈零,吴开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655号原告齐晓勇,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陈零,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吴开祥,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勇诉被告陈零、吴开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晓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齐晓勇负担。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