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法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甲、陶某、蒋某、许某、梁某乙、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公司,梁某甲,陶某,蒋某,许某,梁某乙,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负责人陈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某甲。被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梁某乙。被执行人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甲、陶某、蒋某、许某、梁某乙、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梁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法执字第3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承诺的,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