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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702号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6日12时开庭,原告李某某提出在外地不能按时到庭,委托其弟弟李红志向本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再次定于2016年4月13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仍未按时到庭,李红志递交的委托书不能证明委托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