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与白成忠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白成忠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原称乌审旗邮政局),组织机构代码11714XXXX,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法定代表人李广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继文,系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成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诉被告白成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