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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与沙坪坝区九飘锅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沙坪坝区九飘锅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26号原告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银鑫楼市二楼2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何顺富,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九飘锅餐厅,住所地沙坪坝区双巷子步行街6号“煌华新世纪元购物广场”06层11号。经营者罗伟,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沙坪坝区九飘锅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顺富农副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交纳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