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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与俞志明、张菊叶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俞志明,张菊叶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1522号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中段987号俊发中心3层。负责人:卜传武。委托代理人:飞扬,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俞志明,男,汉族,1963年3月9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张菊叶,女,汉族,1964年7月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俞志明、张菊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俞志明、张菊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本院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