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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宋淑华与张怡、潘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张×,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08号原告宋××。被告张×。被告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张×、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