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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肖洪友与肖明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725执1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洪友与被执行人肖明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明泽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肖明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