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成良与西安翔龙小蚂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良,西安翔龙小蚂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翔龙小蚂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利,住所地户县沣京路16号财富中心4楼4层。本院在执行杨成良与西安翔龙小蚂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工程款62513.7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360元,执行费8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凯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户执01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