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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潘宫,丁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潘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培东,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潘宫因与被申请人丁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半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潘宫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赔偿5万元,原审判决超出此诉讼请求判决;(4)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伤残鉴定书是法医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再审申请人王潘宫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所以该伤残鉴定书是有效的;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经过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所以王潘宫称一审剥夺其诉讼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被申请人丁丁在一审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潘宫的其它申请再审理由其他再审请求,因不属法院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潘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九)、(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潘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代理审判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