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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九宽与韩所小、韩二强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九宽,韩所小,韩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刘九宽,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和林县大红城乡小红城村5队**号,证件号码152622195310274516。被执行人韩所小,地址和林县大红城乡小红城村。被执行人韩二强,地址和林县大红城乡小红城村。刘九宽申请执行韩所小、韩二强人格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九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登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