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馨宁与沧州市运河区华艺尚舞舞蹈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宁,沧州市运河区华艺尚舞舞蹈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992号原告张馨宁。法定代理人张弘韬。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华艺尚舞舞蹈培训学校。负责人孙明华,该校校长。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新世界写字楼A2座41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宁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华艺尚舞舞蹈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馨宁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宁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