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生辉与被执行人林华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生辉,林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林生辉,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华鹏,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生辉与被执行人林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生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华鹏有购买凯迪拉克SRX小型越野客车一部,车牌号码为:闽C578**,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扣押、拍卖,案件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