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662号申请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赵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履行案款1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