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艳波与隋明祖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波,隋明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52号申请人于艳波,男,住喀喇沁旗。被执行人隋明祖,男,住敖汉旗。于艳波申请执行隋明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73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隋明祖在中国银行赤峰市敖汉旗支行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