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联盟彩印厂、陈定灿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苍南县联盟彩印厂,陈定灿,叶茂澳,叶晓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180号原告:苍南县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潘寿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联盟彩印厂。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定灿。被告:陈定灿。被告:叶茂澳。被告:叶晓燕。原告苍南县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鑫担保公司)与被告苍南县联盟彩印厂(以下简称为联盟彩印厂)、陈定灿、叶茂澳、叶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联盟彩印厂支付代偿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陈定灿、��茂澳、叶晓燕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亦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2日,原告龙鑫担保公司与被告联盟彩印厂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双方约定:龙鑫担保公司为联盟彩印厂与中国银行之间于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2日的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担保,如联盟彩印厂未按约向银行还款造成龙鑫担保公司代垫付款的,则联盟彩印厂应自垫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垫款利息及包括律师费用的其他损失。同日,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以下简称为苍南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约定:龙鑫担保公司为联盟彩印厂与苍南中行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提供最高额为1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陈定灿、叶茂澳、叶晓燕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联盟彩印厂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保证范围为上述垫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失。2014年8月11日,被告联盟彩印厂与苍南中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联盟彩印厂向苍南中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84%。上述合同签订后,苍南中行依约向被告联盟彩印厂提供了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联盟彩印厂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为被告联盟彩印厂代为偿还本金100万元,履行了提供义务。扣除之前被告联盟彩印厂交付给原告的保证金20万元,原告代偿款项为8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代偿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联盟彩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苍南县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陈定灿、叶茂澳、叶晓燕对偿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陈定灿、叶茂澳、叶晓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联盟彩印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苍南县联盟彩印厂、陈定灿、叶茂澳、叶晓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亦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