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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建民、朱小敏与姜卫庆、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朱小敏,姜卫庆,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张建民。原告朱小敏。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卫庆。被告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民、朱小敏与被告姜卫庆、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朱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