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建民、朱小敏与姜卫庆、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朱小敏,姜卫庆,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张建民。原告朱小敏。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卫庆。被告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民、朱小敏与被告姜卫庆、江苏京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朱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