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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行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文长清诉东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终1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长清,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文长清因诉东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池行登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起诉人文长清诉称,1992年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未按法定程序登记发证,错将文长清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在文得群、文春阳、文春培宅基地面积内。因该宅基地发生纠纷,起诉人于2014年5月19日至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查找宅基地指界登记,登记表指界栏签名为文常青,并盖有文常青的方章。土地登记工作人员伪造签名盖章,给起诉人造成损失。请求:1、依法撤销东至县人民政府1992年6月23日颁发的东至县官港镇秧畈村高河组文得群、文春阳、文春培宅基地使用证;2、依法撤销东至县人民政府1992年7月23日颁发的东至县官港镇秧畈村高河组文常青宅基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文长清的诉求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文长清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文长清上诉称,其2014年5月19日才看到指界登记,得知伪造签章假证,至2015年8月2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依法裁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文长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至县人民政府1992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提起诉讼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显已超过上述行政诉讼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文长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晓月代理审判员  石 音代理审判员  钟祖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