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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邬卫海与浙江省省直拍卖行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卫海,浙江省省直拍卖行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589号原告:邬卫海,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浙平,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省直拍卖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卫海诉被告浙江省省直拍卖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邬卫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邬卫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