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和永青诉被告白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永青,白建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37号原告:和永青,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宜联峰,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建刚,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秀珍,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永青诉被告白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和永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