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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和永青诉被告白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永青,白建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37号原告:和永青,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宜联峰,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建刚,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秀珍,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永青诉被告白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和永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