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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启龙与王海东、寇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龙,王海东,寇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338号原告王启龙。被告王海东。被告寇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龙诉被告王海东、寇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