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启龙与王海东、寇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龙,王海东,寇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338号原告王启龙。被告王海东。被告寇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龙诉被告王海东、寇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