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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炳顺与李炳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顺,李炳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34号申请人李炳顺。被执行人李炳信。李炳顺申请执行李炳信卖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炳顺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炳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1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炳信给付申请人现金125000元、诉讼费27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