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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丁海勇与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勇,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39号原告:丁海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51号521室。法定代表人: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勇与被告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丁海勇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