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陈昌志、袁忠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陈昌志,袁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2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陈昌志,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袁忠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9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华与陈昌志、袁忠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昌志、袁忠芬已停止在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荣光商厦小区A幢6-201号房屋内的旅馆经营活动,并已将该房屋出租他人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