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尚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尚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细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南冈东工业区腾丰街1号。法定代表人:潘振华,系该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尚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宏业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细保,系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细保,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郎鸣镝、吴玉玑,均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克士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尚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细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澳克士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澳克士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为90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