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王某某与江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03号原告谢某某,女。原告王某某,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丹,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由原告谢某某、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齐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