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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世邦与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邦,刘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冯世邦。被执行人刘宏立。申请执行人冯世邦诉被执行人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世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宏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2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世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宏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刘宏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