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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怀清与王德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清,王德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31号原告:王怀清,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德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清与被告王德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