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告姜裕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姜裕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钢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代表人:吴照军,该行行长。被告:姜裕彬,男,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告姜裕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委托代理人徐三为、刘邦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裕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诉称,2014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姜裕彬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金额110000元,期限36个月,2017年4月29日到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姜裕彬发放了上述借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被告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10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704.43元,利息1120.63元。为防止原告信贷资产损失,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第9.5款等约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0825.06元,其中本金69704.43元,利息1120.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9.68625%计算至偿还日);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姜裕彬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姜裕彬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6.4575%,逾期利率为9.68625%;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同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按合同约定为姜裕彬发放了上述借款。自2015年7月1日起,姜裕彬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10月15日,姜裕彬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借款本金69704.43元,利息1273.19元。另查明,庭审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称因为计算错误,截至2015年10月15日,利息应为1273.19元,申请更正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数额,并提供了利息明细表。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信息表、贷款还款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姜裕彬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姜裕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姜裕彬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姜裕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理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裕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借款本金69704.43元、利息1273.19元及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686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被告姜裕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海审 判 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郑孝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会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