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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钱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成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其仁,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文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9990416.67元、利、罚息221924.25元(计算至2014年5月27日),以及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40%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72047元。三、如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以其抵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其中,以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2013)第26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5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e5-2-2013-007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227万范围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对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9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2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416.67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8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114元,由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若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该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自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至期,因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52840.59元,申请执行费7865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又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和吴江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盛泽镇三环路北侧(圣塘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0271、0285、02**)。另发现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盛泽镇三环路北侧(圣塘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已由被本院查封。上述财产现在另案处理中,暂无法变现。还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后本案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向本案申请人偿还了本金250万元,申请人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将本案的实际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产查询通知书回执、同意终结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责任、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后,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