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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少华、杨晓华等与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华,杨晓华,张琳,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华,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杨晓华,女,汉族,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张琳,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少华、杨晓华、张琳申请执行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2014)鼓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4047.7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向金融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鼓楼区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对该房产予以继续查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及本院(2008)鼓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该房产已于2007年12月转售他人,因涉及《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限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本院对上述房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2014)鼓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备战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