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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广志与孙志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志,孙志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930号原告:张广志,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志广,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广志诉被告孙志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志和被告孙志广及委托代理人赵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至2010年2月将原告土地0.36垧转包给被告耕种,承包期限5年(以上5年已交承包费),合同到期后拒不返还土地。自2010年至2015年耕种6年,原告向被告索要承包费,被告不给,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一、被告孙志广返还原告承包地0.36垧;二、被告赔偿原告土地承包费10800.00元,国家补贴款4300.00元,以上二项合计151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根本没有承包原告的土地,原告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后来回来找到村里要地,当时村上没有土地,村上为了稳定,让被告承担一下,就说村上让原告把土地转包给被告,让被告担一下名,村上给原告拿两个钱,也不用被告拿钱,所以被告在合同上签了名。二、被告不能返还0.36垧土地,理由是被告没承包原告的土地,另外原告也没有国家直补款,被告怎么能领到呢?所以是原告的无理要求,被告根本没有给付的义务。上述是被告依据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答辩意见,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原告在榆树市土桥镇山湾村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告以自己持有的土地流转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0.36垧及要求赔偿原告土地承包费10800.00元,国家补贴款4300.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但是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