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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金水、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金水,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中拓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徐林生,程玉琴,赵建春,刘夏平,洪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74号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邵春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水。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法定代表人:程玉琴。委托代理人: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七号路29号。法定代表人:程玉琴。委托代理人: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建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65303582.法定代表人:赵建春。委托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0282867L.法定代表人:刘夏平。委托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生。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玉琴。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春。委托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夏平。委托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水、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中拓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徐林生、程玉琴赵建春、刘夏平、洪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6元,减半收取76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03元,由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