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特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代表人:黄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东晓,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因其保险标的“广运”轮与广西春潮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吉鑫9”轮发生碰撞,造成“广运”轮产生船舶损失、船期损失、清污费损失、救助打捞费用损失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债权1540万元,并提供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急清污费用明细单、“广运”轮难船打捞工程报价函、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单、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吉鑫9”轮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