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建生与被执行人陈成福、许青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生,陈成福,许青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许建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成福,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青柳,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许建生与被执行人陈成福、许青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建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成福、许青柳在德化县浔中镇诗尚路西侧优山美地1号楼309号有房产(合同号:201301967),本院(2015)德执字第1267号执行案件已裁定予以查封,但现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