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书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6892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戴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书英,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书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物业所在地郑州市xx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为该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业主。原告自入驻以来一直为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业主提供全面周到的物业服务,服务质量也不断改进,为创建和谐安居小区不断努力,工作成绩和态度得到了绝大多数业主的认可,并按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自2014年1月以来一直不缴纳物业费用,对原告的多次催缴也置之不理,至今已欠下大量物业费用。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影响了小区物业整体服务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维护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绝大多数按时缴费业主的利益。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截止2015年9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用共计1035.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所举证有: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物业服务委托合同;3、照片。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郑州市金水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20.21㎡。2009年10月28日,原告与郑州市丰乐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市丰乐花苑业主委员会将丰乐花苑住宅小区委托给原告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原告对房屋、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原告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每月0.41元,2010年1月1日起物业收费按此标准实行;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直至付清应缴费用之日止;交费方式为每季度收取一次。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未再缴纳物业费用。截止2015年9月30日,被告欠缴的物业费:0.41元/月/㎡×120.21㎡×21个月≈1035元。2016年2月26日原告提起本诉。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仍为丰乐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原告与郑州市丰乐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系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号丰乐花苑小区的业主,原告与郑州市丰乐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应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关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费问题,因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仍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且原告对丰乐花苑小区的服务是整体的服务,而不是只针对个别业主的单个服务。故被告仍应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欠缴的物业费总额为1035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被告欠缴的物业费1035元,超出1035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书英支付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035元及违约金(以103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