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948号原告:李某,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某,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