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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2016)鲁0402执520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法超,行长。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宇宏审判员  王 珲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