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恢复执行李丽明与冯爱銮债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3民初591号起诉人李丽明(曾用名曾丽明),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6日,本院收到李丽明的起诉状。李丽明起诉请求判令冯爱銮立即搬离座落于澄迈县老城镇通港路门号房宅一格三进瓦房,东至劳大成,西至街道,南至谢树强,北至陈天芬(现四至:东至刘昌福,西至通港路,南至邱利仁、北至张书良),面积为79.33平方米,并交付给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丽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李丽明与冯爱銮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冯爱銮将坐落于澄迈县老城镇XX路X号(原澄迈县老城圩路门号,一格三进瓦房,包括庭院空地),东至劳某成,西至街道,南至谢某强,北至陈某芬面积为79.33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丽明”。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15)澄执恢字第33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澄执恢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该案。现李丽明就执行请求事由又重新向本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对李丽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令 侨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林 瑜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朱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